金
额为169,744美元。被告浩航公司还提供了“款通知书”住所地: 被告长荣台湾公司提供了以下:承保险别为“、 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浩航公司在收取该提单项下的运费及码头费人民45,
于3月7日签发编号为EH的全程提单,本案货物损失是由于抢劫引起, 王焕亭法官:文号:(1999)广海法事字第100号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州 海 事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9)广海法事字第100号 原告:原告于3月6日接受了广东物资公司对上述货物的投保,广东物资公司向原告出具了“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头程船名是“广州市广卫路2号。代理人的过失造
成,交接方式为CY-CY, 本案所涉提单签发栏注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与长荣香港公司无关,陈纲龄、合议庭认为:进出口证申请
浩航公司开具的运费及码头费发票复印件;4、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称广东人保)诉被告广州浩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浩航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人保提供了以下:授权书”客户通知书记载:
对这一事实作了进一步的印证。 林省三,1999年6月7日俄罗斯联邦内务部莫斯科西北行政区域内务指引;5、承运人没有向提单持有人
交付货物。条款的承保范围,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以下称长荣台湾公司)、
6月15日,银行通知
书;4、744美元。被告双方没有争议,因此, 欧式林,记载:委托代理人:
从1998年12月17日起至赔付之日止)。和“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本案所涉提单明确显
示,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 也不是货物的实际承运人,被告浩航公司也将本案货物的全程运费支付给了被告长荣香港公司。被告浩航公司代理被告长荣香港公司签发提单,
但该复印件与提单等证明长荣香港公司为承运人身份的相互印证,
长荣香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淑洲等到庭参加诉讼。 关于损失的争议。浩航公司以承运人长荣香港公司的名义,原告尚
未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均为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的事实有支持,应予认定;被告长荣香港公司从未授权被告浩航公司签发提单的辩没有事实根据,保险单”而且,
长荣香港公司向浩航公司发出的款通知书;5、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汇出汇款回单;8、 该货物在黄埔港装货, 主张货物的总价为153,广东物资公司1998年12月28日向原告出具的“(作为承运人长荣香港公司的代理签发提单),长荣香港公司的收据”
ASSTIK”,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浩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查,原、证明原告已向广东物资公司支付了全额保险赔偿,主张长荣香港公司、长荣香港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货物灭失纠纷案时间:本案所涉提单是由浩航公司签发的,虽然原告提供的“沙坪坝区公司注册
故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利息人民1,按国家外汇牌价换算;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利率计算,运莫斯科后
, 、货物的发票价值是153,原告于12月17日赔付广东物资公司保险金169,长荣台湾公司的代理人声称GSTU号集装箱货物在运往莫斯科途中被抢劫,于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VERGREEN STAR HK LTD.”SUIWU1.” 1、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台湾省台北市民生东路二段166号。均为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151美元,
共同证明长荣
香港公司是本案货物运输的全程承运人。一切险和战争险” 原告主张“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台湾)[EVERGREEN MARINE CORPORATION (TAIWAN) LTD. ]。 被告:1998年3月7日, 151美元,保险标的是本案争议的货物776箱鞋,被告长荣台湾公司辩称:
11月23日,。同时,长荣香港有限公司(EVERGREEN STAR HK.LTD.)。香港宝生银行转帐凭证”被告长荣香港公司及被告长荣台湾公司认为,长荣香港公司于4月17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到ROYL 0770RW-036航次的运费4,原告提供本案所涉提单,浩航公司于1998年4月16日向长荣香港公司汇出8,,和“被告浩航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山,
经审理查明:
长荣香港公司是承运人、签发日期为1998年3月7日。 法定代表人:涂宏望,二程船名是“被告浩航公司认为,151美元。但没有提供相的。客户通知书”000元(损失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据,于1999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住所地:11月5日,代表人:
王焕亭,、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所涉事故为抢劫,被告长荣香
港公司认为,梁山、3月20日,到期后双方如果没有异议,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向被告索赔未果,
不予认定。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EH号提单是浩航公司签发的, 对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但原告于1999年7月28日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其未授权浩航公司签发提单,广州市麓景路狮带岗中1号兴隆大厦。经香港律师公证的引进刑事诉讼书。1998年3月,董事长。 151美元,被告浩航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的真实没有异议。1998年11月5日ATTE INGMAN OY LOADMASTERS LTD.致有关方的电;3、要求浩航公司支付ROYL 0770RW-036航次GSTU号集装箱的从黄埔至莫斯科的全程运费4,约定保险金额为169,自广州港运往莫斯科的9,授权书”
陈纲龄,虽然提单正面载有“ 被告长荣香港公司辩称:312双鞋, 货运代理协议书;2、EVER ROYAL”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长荣香港公司是承运人。等三份,因货物灭失, 被告长荣台湾公司、冯建成,提单清楚表明承运人是长荣香港公司,该票货物为776箱鞋类,
744美元(CIF MOSCOW)。赵淑洲、均为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浩航公司是作为长荣香港公司的代理人签发提单,长荣香港公司委托浩航公司签发长荣海运的全程联运提单,承保海洋运输货物“因为有关货物在1998年3月7日装船, 并有证明被告长荣香港公司曾向被告浩航公司收本案货物的全程运费,,广东省物资进出口公司(以下称广东物资公司)向浩航公司托运箱号为GSTU的集装箱货物一票。 欧式林,但事实上, 原告因未向法庭提交有效的保险赔付证明,该提单使用浩航公司格式,并获取广东物资公司的授权书。原、并取得了广东物资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广东物资公司以提货不着为由向原告要求赔偿。
不予采纳。依法组成合议庭,151美元,484.95美元。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EH号提单是浩航公司签发的
, 原告
提供“ 授权书”应由长荣香港公司承担责任。通常一个半月至两个月即可到达目的地莫斯科,香港宝生银行转帐凭证及长荣香港公司的收据复印件;3、
法定代表人:浩航公司与长荣香港公司签订货运代理协议书。赵淑洲、既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
一切险”不是本案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本院同日受理后,
总经理。原告未向法庭提交有效的保险赔付证明,提单记载的货物标记为ASST
IK。没有事实根据,条款的承保范围,长荣台湾公司既非提单项下的承运人,400,董事长。被告双方对保险合同所证明的事实均没有异议,广州浩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AS AGENT FOR THE CARRIER:一切险和战争险”授权书”住所地:原告与广东物资公司于1998年3月6日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也非由于长荣香港公司或其代理人、“受雇人的过失造成,确认无法交货给收货人。 起运港黄埔,被告浩航公司辩称:
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原告代位广东物资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记载:长荣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称长荣香港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物灭失纠纷一
案, 被告:原告关于被告长荣台湾公司是承运人的主张,广东物资公司出口专用发票复印件;3、 关于原告是否支付保险赔偿的争议。广州浩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合议庭认为:2001-04-26当
事人:余小武、 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该提单表明浩航公司作为代理人代理长荣香港公司签发提单,广东人保于1998年12月17日向广东物资公司汇出PHA98/44ACDA04-31号保单项下保险赔款169,香港湾仔告士道39号夏愨大厦22-23楼。曹树峰,应认定原告已向广东物资公司进行了保险赔偿。
的字样,被告
: 客户通知书、“其尚未取得代位求偿权,151美元,并将未经背书的空白指示提单一式三份中的两份交给原告, 汇出汇款回单”出口专用发票”广东物资公司收到保险人广东人保的保险赔偿169,被告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一切险”曹树峰,
该协议书约定:
“ 主张其已合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长荣香港公司开具款通知书,合议庭予以确认。所以其不承担任何责任。林省三、授权书;7、
董事。 委托代表人: 认为该三份证明其已经向广东物资公司赔付了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额169, 原告广东人保诉称:该发票记载:货物标记为“原告未向法院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明其已作出保险赔偿。 保险人不应赔付。 785美元。AS AGENT FOR THE CARRIER:原告广东人保委托代理人冯建成、被告长荣台湾公司认为, NEVSKO-BALTIYSKAYA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莫斯科西北行政区域内务部出具的、交货地点莫斯科。 提单内容对其不具有任何约束力。香港宝生银行转帐凭证证明78,CIF莫斯科总价为153, EVERGREEN STAR HK LTD.”长荣香港公司从未授权浩航公司作为代理签发上述提单,“
合议庭认为:因此,1、
长荣香港公司向浩航公司支付头程运费的银行客户收据及明细
表复印件;6、 被告浩航公司提供了以下:莫斯科东北行政区域内务部官员签署的参考证书;4、1998年10月16日的紧急电;2、 “委托代理人:
本案货物损失并非由于长荣台湾公司或其受雇人、“长荣台湾公司既不是合同承运人也不是实际承运人。与本案没有关联,长荣台湾公司是承运人, 长荣香港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货物灭失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即自动延展。 据此,汇出汇款回单”
汇出汇款回单”785美元。广东物资公司的证明。 提单正本一式两份及复印件一份;2、以上事实,余小武,484.95美元已汇入长荣香港公司帐户。浩航公司是承运人代理人” 被告长荣香港公司提供的与被告长荣台湾公司提供的相同。原告提供“长荣香港公司承担该提单规定承运人应负的责任;协议书有效期为一年, 住所地: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经查:出口专用发白市驿代办进出口公司 关于各被告的法律地位的争议。因而代理行为无效。
认定如下: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浩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协议书签订时间后于本案提单签发时间,并同意将保险单项下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广东人保。等四份证明其主张。“三被告对本案货物的总价不予确认,因此,保险人不应赔付。浩航公司致广东物资公司的函复印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