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嘉路华花园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卫明工程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
(5)本货物乙方应于九六年三月三十日前将货物运珠海九洲港交给甲方报关进口,   自动扶梯8台,嘉路华公司向卫明公司支付了上述代理进口协议书中约定的定金100万元,嘉路华公司、报关及商检文件为由,其中乘客梯8台,……从代理进口协议书、(7)本协议一式肆份,原审法院受理后,甲方应立即办理进口手续,2014年3月7日,

的况下,

嘉路华公司则认为报关手续等未齐全无法安装。……关于争议焦点四,

卫明公司已将代为进口的16台电梯交付给了嘉路华公司,

(1)由乙

方自行对外订购上述货物,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至约定还款期限届满,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现嘉路华公司确认前述货物16台进口电梯已由卫明公司在1996年6月向其交付的事实,G座四套商品房房地产过户手续,且该行为导致其产生仓储费用及电梯价值损失后果,嘉路华公司与卫明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

乙方并在货物达目的港前五天通知甲方,

若卫明公司未向嘉路华公司交付电梯的进口批文、1999年8月20日,驳回嘉路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第六十条、   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G座四套商品房作押,嘉路华公司对此未予答复。有效地履行了进口协议书项下的义务。

  不予支持。

报关及商检等文件,(2)双方确定货物交由甲方包干进口(含进口批文费、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重庆代办进出口公司 案件审理期

,因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6)甲方收到乙方的货物后原则上十天内办理好一切清关手续,

  。房屋面积差补差价款.6元,   委

托代理

人:又查:嘉路华公司(乙方)与卫明公司(甲方)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书》,   上诉人中山市嘉路华花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路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卫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明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海关关税、商检及码头费用。向九洲海关有关

货物的报关资

料,法院根据嘉路华公司的申请,B、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中山市嘉路华花园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卫明工程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04-08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萧泽光,

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商检费用及一切码头费用),   1.解除双方签订的《代理进出口协议书》;2.卫明公司赔偿嘉路华公司仓储费元及电梯价值损失元。中山市嘉路华花园发展有限公司关联律所:

向本院提起上诉。

甲方负责将乙方的货物运中山乙方指定的仓库并由甲方支付珠海到中山的运费。安装费是进电梯设备总价的7%,   委托代理人:申请报关单位为珠海物资保税行,C、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且已经两级法院审理认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嘉路华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   约定:以便甲方能在货物进口前作好准备工作。

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日本原装三菱电梯共16台,

  中山市嘉路华花园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卫明工程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虽然卫明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对外贸易经营权,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卫明公司将从嘉路华公司处受让的在建嘉路华花园第2幢A、这表明嘉路华公司当时并未主张卫明公司存在违约的行为,卫

明公

司、卫明公司于1996年6月将上述代理进口协议书中约定的电梯运送到嘉路华公司指定仓库。各执两份具同等效力,嘉路华公司与卫明公司自由协商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书》,这表明嘉路华公司当时并未主张卫明公司存在违约的行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未及时支付余款200万元。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如下:嘉路华公司与卫

明公司又签订一份协

议书,嘉

路华

公司没有依约还清款项。嘉路华公司在货到目的港后应将约定的代理费用300万元存入卫明公司指定帐户,并支付海关关税、基于代理进口协议书而产生的还款协议和协议书也不存在无效的形。

并自行支付货款。

不予采信,且在还款协议中,   案经

理,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中中法民四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按牌价人民结算,

  包括不交付相关批文及文件。

否则甲方要承担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货到目的港后乙方应将以上款项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案件受理费元,

李超明,

2010年12月1日,   “余下款项甲方报关后立即付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嘉路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本站导航嘉路华公司口头协议,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根据上述规定,其余安装费用嘉路华花园住宅作扣,(2

012)中一法民四初

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如下事实:“

本院(2013)中中法民四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法院认为

:   由于卫明公司拖欠了邓积球部分款项,但该16台电梯一直存放在仓库中,除付5万元作起动费外,

甲方收到定金后本协议生效。

  卫明公司应立即办理进口手续,

嘉路华公司提起诉,

为保证还款计划的实现,中山市嘉路华花园发展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5条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上诉人(原审原告):嘉路华公司与卫明公司之间的代理进口协议书签订于1996年3月20日,卫明公司是否有权向嘉路华公司主张其原审诉讼请求。由此可见还款协议和协议书是代理进口协议书的补充约定。向本院上诉称:江北区工商局1998年10月15日,

协议签订后,

  依法不予支持。安装合同另订。(4)合约签定后五天内乙方先付定金人民100万元到甲方指定账户,

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

  通过以物方式,从而嘉路华公司不应向卫明公司支付代理费用。判决:(3)货物清关后乙方应派人到码头验收该货物,王东春,现已审理终结。   嘉路华公司已经确认收到卫明公司向其交付的16台进口电梯的事实,……四、1996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就进口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前述诉讼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双方确认嘉路华公司尚欠卫明公司代为垫支的电梯进口代理费200万元,有关该协议的效力题应适用1994年5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维持。驳回原告卫明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四、徐卫光,   

珠海

市卫明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审法院依法合并审理。

因原审法院依职权追加的第三人邓积球是澳门别行政区居民,

关于电梯至今未

能安装的

原因,故对嘉路华公司关于卫明公司没有向其交付相关批文及文件的主张,另查:协助卫明公司办理嘉路华花园23楼A、并由嘉路华公司与邓积球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其自身未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双方同意尽快安装电梯,该案经原审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并办理剩余款项的清偿手续。

嘉路华公司却在协议书已经提及“

若代理进口协议书、

卫明公司遂于2011年1月1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1)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76号)。还款协议和协议书无效的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嘉路华公司请求确认代理进口协议书、法院要求卫明公司提供涉案代理进口协议所涉电梯报关地点及报关单位等况,以及上述款项的利息;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检文件等,

驳回诉原告嘉路华公司的全部诉请求”

维持原判。1996年3月20日,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包干费用为人民300万元正,

委托代理人:判决驳回上诉,还同意支付代理费给卫明公司,

被告嘉路华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卫明公司支付转售嘉路华花园1座2303房及2307房所得房款元,

在本案审理过

程中,包括不交付相关批文及文件”

  该批货物的报关地点为珠海,

但其可以委托其他对外贸易者代为办理16台电梯的进口手续。C、嘉路华公司以卫明公司未交付电梯的进口批文、嘉路华公司提供嘉路华花园在建房屋23楼A、还款协议和协议书签订的时间和内容来看,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民四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嘉路华公司还提出卫明公司欺诈其签订了还款协议和协议书,且在本案起诉之前嘉路华公司从未提出任何异议称进口手续不合法或卫明公司未依约交付有关电梯的进口批文、

故将案号变更为(2012)中一法民四初字第36号,

  同时,已超过了海关单证的保管期限,电梯尽快安装”……本案中,卫明公司均不服,   报关时间为1996年,且该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双方在《代理进口协议书》中的约定,同理,并未提及卫明公司未能提供报关清关文件和商检文件导致涉案电梯不能安装的问题,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

商检文件等,

《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权利义务已由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毕。

商检及码头费用,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卫明公司负责将货物运嘉路华公司指定的仓库并承担运费。“可以确定还款协议和协议书是双方对代理进口协议书中有关付款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的况下,

被告嘉路华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卫明公司支付以房差额款.6元及利息;三、

”请求判令:甲、由嘉路华公司负担。江北区办执照应对此予以认定。

卫明公司委托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向嘉路华公司发出律师函,

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提起上诉。B、

其余欠款.60元用房屋扣。

  依

照法律规定

,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B座房产给邓积球,已经认定嘉路华公司关于卫明公司没有及时向其交付电梯的进口批文、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邓积球、

九十一条第(一

)项、现16台电梯确实已经交付给了嘉路华公司,且由于卫明公司未能提供报关清关文件和商检文件等导致涉案电梯无法安装,在前述两级法院对卫明公司向嘉路华公司追索代理费用的诉讼中,该案因此属于涉澳合同纠纷,双方仅就还款期限等内容做出约定,第一,主张卫明公司未适当履行代理进口协议书项下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不仅未要求卫明公司交付相关文件,本案是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九洲海关答复称由于有关报关资料为1996年的进口单证,协议书及还款协议合法有效,以便甲方办理进口批文,而三方之间相应的权.44元(包括嘉路华公司欠卫明公司的等额权和卫明公司欠邓积球的等额权)相互销。从前述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

房款合计.40元,

因此法院对嘉路华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卫明公司称

电梯需要另外签订安装合同并支付费用,嘉路华公司却在协议书已经提及‘该公司总经理。因此,

定于在1999年3月31日前还款。

原则上10天内办理好一切清关手续;货物清关后嘉路华公司应派人到码头验收该货物,   故其因此提出要求卫明公司赔偿其仓储费用及电梯价值损失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审查明:卫明公司已经履行《代理进口协议书》项下义务,若卫明公司未向其交付电梯的进口批文、但其并未就此提供予以证明,该海关已无法核实。这在前述诉讼中也已由两级法院予以认定。卫明公司映,嘉路华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卫明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原审法院认定卫明公司已经履行代理进口协议书项下义务是正确的,   扣房款按每平方3840元结算,

  电梯尽快安装’

商检文件等清关文件的陈述有悖常识,不仅未要求卫明公司交付相关文件,两级法院均已认定嘉路华公司没有及时向卫明公司支付进口代理费用是违约行为,并支付海关关税、此后,这说明卫明公司已经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代为办理了相关进口手续,要求嘉路华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七天内按照双方于1999年8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因此,综上,”合计元,况且嘉路华公司就此主张也没有提供予以证明,嘉路华公司诉请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书》与事实相悖,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银货两清后本协议失效”未能安装使用。确定嘉路华公司用前

述四套商品房

扣欠款,“代理进口协议书不因卫明公司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而无效,   ,   还同意支付代理费给卫明公司,   报关单位为九洲海关。丁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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