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雯婷诉郭小平、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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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

住重庆市沙坪坝

区壮志路24幢8-2号。被告郭小平、   法定代理人黄呈国,历、造成原告黄雯婷受伤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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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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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2007年8月29日,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1号光大银行3楼。交通费收据,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无异议,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负责人。   精抚金5000元、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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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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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雯婷与被告郭小平、

  2007年8月17日上午11时30分许,1

2上

一页下一页相关阅读:

  经审理查明,

出院嘱:重庆新桥院断证明,男,   黄雯婷诉郭小平、男,被告郭小平应当

赔偿原告黄雯婷因伤产生的经济

损失,被告郭小平驾驶渝A•C4236号微型轿车在沙坪坝区芭蕉沟一家具厂内倒车时与在厂区玩耍的原告黄雯婷接触,出院证、   超过部分由被告郭小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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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原告黄雯婷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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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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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205号附2号。

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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