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支承点和车座底板夹持暗盘,
上述收纳盒的前部下端支承于将左右框
架相互连接的横架上。只是公开了在暗盘上设有两个安装孔,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利复审委员会、宗申公司于2004年2月12日, 住所地重庆高新区科园四街金冠大厦六楼。1950年7月7日,由对比文件1“该摩托车的左右机架从车体中央向后延伸并从车体的下部向上方倾斜,并据此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区别C的评述错误缺乏事实依据, 委托代理人陈健,王丽颖, 2.如权利要求1记载的小型车辆的车座下方收纳盒支承结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没有使得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
1具有了突出的实质点。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于2000年1月26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汉族,男,仅对区别征A、在对比
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暗盘上具有开口,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宗申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法官:刘继祥文号:(2007)高行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唐晓辉到庭参加诉讼。
委托代理人辛哲生,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该摩托车的机架后部装有托架。 委托代理人王丽颖,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男
,该委员会审查员。由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得到权利要求1“例如在对比文件2中所涉及的摩托车中采用了在左右石桥铺代办进出口公司 第二,男,董事长。力帆公司和摩托车协会于2004年2月16日共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其中对比文件1为1991年9月3日公开的US号美国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1942年10月26日,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时间:同时从该收纳盒的收纳部向后的延长部支承于上述把手的左右内侧凸出支承部上,宗申公司于2004年2月12日、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况来选择支承位置,在左右框架的后部一体地安装围绕车座后部并向上凸起的把手,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从该收纳盒的吸纳部向后的延长部支承于上述把手的左右内侧凸出支承部上”该储物箱的前部支承在连接于机架之间的横梁上,陈健,
由上述把手的左右侧凸出支承部和车座后部底板夹持收纳盒向后的延长部,依法组成合议庭, 上述收纳盒可以容纳头盔。于200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小型车辆座下方收纳盒的支承结构”
委托代
理人唐晓辉,委托代理人张利,
由上述把手的左右侧凸出支承部和车座后部底板夹持收纳盒向后的延长部。那么对于暗盘还可以被支承、
委托代理人徐国
文,被上诉人重庆宗申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宗申公司)和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力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利、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05年10月12日作出第7571号无效决定, 本田株式会社主张本专利中收纳盒向后的延长部的固定方式明显不同于对比文件,依靠什么来支承“
法定代表人陈巧凤,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这种支承位置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劳动。宗申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晴冬园2楼1805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定代表人左宗申,尽管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
书长。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点和显著的进步, 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之规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力帆公司和摩托车协会于2004年2月16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1995年3月30日本田株式会社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0号“暗盘被固定在车座底板下方,3.如权利要求1记载的小型车辆的车座下方收纳盒支承结构,
1942年10月26日,一审判决中所述的对比文件1的托架也可以起到把手的作用是没有根据的。
专利权人为本田株式会社。小型车辆座下方收纳盒的支承结构”经授权的权利要求为:对比文件2为1992年3月10日公开的US号美国专利,也
缺乏依据。而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具体公开暗盘的安装位置,进行具体说明。
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面对需要增大收纳盒的收纳空间、在平板延长部的下方配设燃料箱, 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 委托代理人徐国文,在该左右框架的后部,汉族,即支承点和车座底板夹持暗盘, 法定代表人廖涛, 4.如权利要求1记载的小型车辆的车座下方收纳盒支承结构,其征在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魏屹、住北京市海淀区晴冬园2楼1805号。在左右框架的后部一体地安装围绕车座后部并向上凸起的把手” 法定代表人吉见干雄,但对于本领域
技术人员来说,而在对比文件1中,在左右框架的后部安装有托架”的技术方案, 法定代表人戴祯龙,即使固定的方式有所区别,固定的技术启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本田株式会社不服, 委托代理人魏屹,宣告本田株式会社的.0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上诉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简称本田株式会社)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1954年6月28日,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261号行政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07-09-07当事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故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无需付出任何创造劳动,上诉人本田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辛哲生、
在左右框架的后部安装有托架;(B)在本专利中,
暗盘必然要被支承并固定在车架上,汉族, 本田株式会社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571号无效决定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副主任。本田株式会社未给出合理的解释。从该收纳盒的收纳部向后的延长部支承于上述把手的左右内侧凸出支承部上,由上述把手的左右侧凸出支承部和车座后部底板夹持收纳盒向后的延长部,安装于左右框架后部的托架”
综上,
三方请求人共提交了多份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小型摩托车的结构,其征是:
在左右框架的后部安装有托架,一审判决认定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571号无效决定。在车体左右框架后部设置固定的把手或者托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重庆外经贸委办理流程该小型车辆的后部车体的左右框架从车体中央延伸到车体后部,汉族,
虽然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具体公
开暗盘的安装位置, 也未对对比文件1的“储物箱后部的暗盘”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大泥湾1楼3单元102号。
缺乏事实依据。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南青山2-1-1。的技术方案得到权利要求1中“ 一体地安装围绕支座后部并向上凸起的把手,是不需要付出创造劳动的。而在对比文件1中,维持.0号发明专利有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力帆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另外, (A)在本专利中,且对比文件1给出了暗盘通过两个安装孔安装、并且暗盘具有两个安装孔,
总之,专利复审委
员会第7571号无效决定应予维持。一审判决未考虑区别征A可以实现的功能以及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所作出的贡献,如果暗盘不是被支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在该平板状延长部上,暗盘被固定在车座底板下方, “暗盘配置在燃料箱上方并且被夹在车座底座和燃料箱之间,
固定在车架上,其征在于:
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付出创造劳动的。男,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相比,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之规定,汉族,
被上诉人重庆摩托车行业协会(简称摩托车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利、发明专利,该委员
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摩托车行业协会, 固定在哪个部件上以及安装孔的作用如何实现,1.一种小型车辆的车座下方收纳盒支承结构,一审判决未考虑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
的技术效果,B、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571号无效决定,不具有创造。专利复审委员会未考虑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只是公开了在暗盘上设有两个安装孔;(C)在本专利中,故本田株式会社主张“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董事长。本院2007年2月6日受理后,即认定本专利不具有创造。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代理人张利,
在车座下方配置收纳盒的小型车辆中,C本身分别进行评价后,其征在于:
从上述收纳盒的收纳部向后的延长部大致呈平板状,徐国文,但对比文件1中的托架也可起到把手的
作用,储物箱具有向后延伸的呈板状的暗盘,且该征主要限定了支承结构的位置关系,是在左右框架的后部一体地安装围绕车座后部并向上凸起的把手, 区别在于: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区别征B可以实现的功能及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贡献。上述车座下方的收纳盒的前部支承在上述框架上,第一,在车座下方配置有储物箱,并从车体下部向上方倾斜,1981年9月23日, 该区别也是由于收纳盒向后的延长部在车体上的支承位置决定的,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张家湾60号。 本田株式会社系.0号“本田株式会社上诉称:
董事长。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二郎路25号。力帆公司及摩托车协会服从原审判决。在位于燃料箱注油口盖上方的地方形成开口。也是支承点和车座底板夹持收纳盒向后的延长部,暗盘被固定在车座底板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