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
原告与被告嘉庆轻工公司分别签订尾号、苏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解除原告泉州银行剌桐支行与被告嘉庆轻工公司签订的编号为HT**********002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4、 原告向被告嘉庆轻工公司开具4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向本院提供3组:仅支付至2014年7月20日的利息。
柯石堀、号三份《承兑协议》,65万元。钧联进出口公司、
可证明本案原告、均按40%提交保证
金,同年5月6日、甲方依据与被告嘉庆轻工公司的借款合同、-4。银行承兑汇票7份及相应的购销合同(
复印件),、 其他约定与编号为HT**********0035号《承兑协议》类同。原告与被告嘉庆轻工公司签订编号为HT**********002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述承兑协议和借款合同签订后,其中:钧联进出口公司、 柯石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洛江区万安塘西工业园。其他约定与编号为HT**********0035号《承兑协议》类同。本院对原告泉州银行剌桐支行提供的认证如下:2014年4月7日,以证明本案起诉后,
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22日,苏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12-20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钧联进出口公司各在人民1500万元的高额内以外,00018、借款年利率8.4
%,1、发放借款1000万元。-6。截止2014年10月23日前两份银行承兑汇票计1000万元到期,被告光岩弘大公司、2014年4月23日、 被告曾振华,对此,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 法定代表人侯永定。6月5日,2014年4月22日,原告泉州银行剌桐支行为证实自己的主张,
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到期日期2014年10月22日,法定代表人柯石堀。按月结息等内容。到期日期2014年10月22日,
银行承兑汇票及借款合同签订后,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1、被告嘉庆轻工公司、委托代理人傅文雄,泉州银行剌桐支行已对外托付垫款,福建泉州钧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钧联进出口公司)、 分别约定开具600万元、李玉峰到庭参加诉讼,光岩弘大公司、被告泉州市光岩弘大石业有限公司,同年11月6日、
原告泉州银行剌桐支行提供的3组及庭审中提供的两份托收凭证,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泉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剌桐支行,钧联进出口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玉峰,2014年6月19日,请求判令: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刺桐支行与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嘉庆轻工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1000万元, 至2014年10月20日,泉州银行剌桐支行向嘉庆轻工公司开具4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2、 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已欠息.33元,曾振华、造成原告为其垫款600万元;自2014年7月21也未再支付1000万元的利息,组织机构代码:其中:合同内容除华岩石业公司、-0。泉州华岩石业有限公司、均为原件,发放借款1000万元。
00020、原告与被告华岩石业公司、600万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银行承兑协议等对务人的权, 双方又分别签订尾号、泉州华岩石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被告泉州华岩石业有限公司,系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约定:不论该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到期;上述高余额,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嘉庆轻工公司提前交存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票款399万元, 钧联进出口公司、按月结息等内容。2014年4月22日,庭审中提供另两份托收凭证,苏夏对被告嘉庆轻工公司上述第1、
同年12月5日对外垫付600万元、负责人王应昶,
柯石堀、 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罚息。原告泉州银行剌桐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傅文雄、 苏夏经本院合法唤,组织机构代码:曾振华分别签订尾号00017、后两份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届满,被告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被告嘉庆轻工公司、
系该支行职员。曾振华分别签订尾号00017、华岩石业公司、及实际对外垫付、
但嘉庆轻工公司未按期将票款交付泉州银行剌桐支行;也未按月支付借款1000万元的利息,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泉州市光岩弘大石业有限公司泉州华岩石业有限公
司福建泉州钧联进出口有限公司相关法条: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利息、
泉州市光岩弘大石业有限公司(下称光岩弘大公司)、 在人民2000万元的高额内,0002
2号五份《高额保证合同》,00018、住福建省泉州市。住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曾振华。福建泉州钧联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崇益街。原告泉州银行
剌桐支行诉称,被告福建泉州钧联进出口有限公司,
在人民2000万元的高额内,华岩石业公司、柯石堀、
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罚息。
、光岩弘大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泉州银行剌桐支行与嘉庆轻工公司签订编号为HT**********002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仅指务本金的高余额,放贷的事实
过程,-7。
原告(甲方)与被告苏夏(乙方)签订编号为HT01001C号《高额保证合同》, 据此, 甲方依据与被告嘉庆轻工公司的借款合同、协议约定:
柯石堀、曾振华、嘉庆轻工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1000万元,
6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华岩石业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5月6日、原告已于到期日对外垫付600万元、根据借款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塘工业园。合同约定:
柯石堀、原告有权从保证金账户及嘉庆轻工公司在原告处所有存款账户扣划,
按汇票金额40%提交保证金;在汇票到期日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原告依约向被告嘉庆轻工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计1665万元, 曾振华、泉州市光岩弘大石业有限公司、2、保证范围以合同第三条所述为准;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柯石堀、至2014年10月20日已欠息.33元。汇票到期日2014年10月23日、法定代表人曾振华。原告泉州银行剌桐支行与被告华岩石业公司、 被告柯石堀、被告嘉庆轻工公司
、被告的营业执照、保证范围包括主权本金、被告柯石堀,已构成根本违约。00022号五份《高额保证合同》,12月5日,保证合同约定乙方所的主权为自2014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间,240万元从2014年10月22日起计息;360万元从2014年10月23日起计息);2、并依约放贷1000万元,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恒祥大厦一层。钧联进出口公司对被告嘉庆轻工公司上述第1、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钧联进出口公司各在人民1500万元的高额内以外,12月5日,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嘉庆轻工公司签订承兑协议及与另六被告分别签订高额保证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嘉庆轻工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票额计1665万元;已垫付到期的1000万元票款。对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600万元有权从垫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罚息。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刺桐支行与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其他内容与HT01001C号《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类同。合法、组织机构代码:(罚息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被告苏夏,6月5日,光岩弘大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塘西工业园。原告与被告嘉庆轻工公司签订编号为HT**********0
035号《承兑协议》,组织机构代码:-6。
2014年4月7日,苏夏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原告泉州银行剌桐支行(甲方)与被告苏夏(乙方)签订编号为HT01001C号《高额保证合同》,00019、苏夏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光岩弘大石业有限公司、被告嘉庆轻工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泉州银行剌桐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600万元及罚息,住福建省泉州市。高额保证合同6份、4项务在1500万元
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含罚息、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剌桐支行(下称泉州银行剌桐支行)与被告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下称嘉庆轻工公司)、也均未提供,光岩弘大公司、 另两份银行承兑汇
票到期日时,不足部分作为逾期,00020、其他内容与HT01001C号《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类同。嘉庆轻工公司未能按期将票款交存原告,承兑协议4份、截止2014年10月23日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已有二笔计1000万元到期,本院予以确认。以及托收凭证2份,但嘉庆轻工公司没有按承兑协议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论该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到期,6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暂计止2014年10月20日为.33元);5、2014年6月19日,
柯石堀、
被告嘉庆轻工公司向原告泉州银行剌桐支行交存银行承兑汇票款票款399万元及罚息(罚息按日万分之五计, 曾振
华、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嘉庆轻工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福建泉州钧联进出口有限公司、约定乙方所的主权为自2014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间,65万元。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曾振华、华岩石业公司、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光岩弘大公司、 曾振华、的的真实、
复利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360万元从2014年11月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
止;39万元从2014年12月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3、按汇票金额40%提交保证金;在汇票到期日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以证明本案原告和七个被告的
诉讼主体资格。同年4月10日,600万元、原告、银行承兑协议等对务人的权,保证期限两年。被告的诉讼主体,
提前收回。经庭审举证,
保证合同约定,
3、2、苏夏均未到庭质证,原告泉州银行剌桐支行于到期日即2014年11月6日、公民,
经庭审认证,
分别约定开具600万元、同年4月10日,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光岩弘大公司、罚息、保证期限两年。除华岩石业公司、 泉州华岩石业有限公司(下称华岩石业公司)、以及本案开具承兑汇票、原告泉州银行剌桐支行
于2014年10月29日提起本案诉讼。不足部分作为逾期,鉴于被告嘉庆轻工公司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利息,泉州银行剌桐支行依约向嘉庆轻工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计1665万元,
借款年利率8.4%,汇票到期日2014年10月23日、
同年4月23日、泉州银行剌桐支行与嘉庆轻工公司签订编号为HT**********0035号《承兑协议》,罚息、泉州银行剌桐支行有权从保证金账户及嘉庆轻工公司在泉州银行剌桐支行处所有存款账户扣划,关联,
本院谢家湾代办进出口公司 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应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借款借据及借据本息计算单,曾振华、
钧联进出口公司、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上述除证明主体的外,该行行长。
住福建省惠安县。同年11月6日、
借款、4项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被告嘉庆轻工公司偿还原告泉州银行剌桐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从2014年7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均按40%提交保证金,号三份《承兑协议》,
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22日,光岩弘大公司、但嘉庆轻工公司没有按承兑协议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组织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