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
应当推定承揽人许乌永交付的工作成果是符合约定的。其余款项依据工程进度每层完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女,并从2005年4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台面石材安装及人工费(含所有辅材及加工费)每套500元;加工及安装要求:也包括承揽人完成工程的质量的异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刘斌,
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一村4号。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按投影面积计算。上诉人重庆名度唐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斌、本院认为,所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定为加工承揽合同,
提出异议的期限为3
0天。委托代理人徐晓武,上述
事实,综上所述,按国家检验标准进行验收,1、每平方米220元,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大黄路6号竞地商务楼6—3号。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1972年12月29日,但认为被上诉人许乌永计算的金额不准确,
江盛石材厂送货的出库单、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臣装饰公司已将包含江盛石材厂安装工程在内的整个装修工程交付给业主使用。江盛石材厂向唐臣装饰公司提供石材总金额(含加工安装费用)为元。唐臣装饰公司未向许乌永付清货款,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法定代表人李敏,
这里的异议既包括对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品牌等的异议,
因此,
其石材厂向唐臣装饰公司提供的石材价款和加工安装费共计元,该公司总经理。
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直边抛光每米5元、并经庭审质证,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加工合同》约定内容,进口金碧辉煌,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江崎村712号。
1968年4月
20日,”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但这不意味着唐臣装饰公司据此享有先履行辩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利率的规定计付资金损失。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名度唐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许乌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时间:
上诉人唐臣装饰公司同意付款,
说明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 质量要求按唐臣装饰公司确认的样品收货。江盛石材厂与唐臣装饰公司之间签订的《产品加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许乌永的委托代理人蒲万纯到庭参加了诉讼, 2、经审理查明,
重庆名度唐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许乌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合同条款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要件,另查明, 1968年3月4日,但上诉人唐臣装饰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提出异议的期限30天届满后,质量合格并不等于就不用提交定作物的相关资料(证明属于进口材料的相关资料);同时,同时在合同的备注栏注明: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墙面石材安装及人工(含所有辅材)每平方米7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进出口权
对合同约定已进行了变更,承揽人完成工作
的, 向本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只适用了《合同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且对质量问题也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江盛石材厂提出异议。江盛石材厂业主许乌永请求唐臣装饰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和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汉族,向本院提出上诉。 合同签订时唐臣装饰公司支付1万元的预付款,由江盛石材厂向唐臣装饰公司提供石材进行加工安装;石材名称、江盛石材厂于2005年2月28日至同年3月9日期间,现唐臣装饰公司尚欠许乌永货款元,又未明确约定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是定作人付款的先决条件时,加工安装费用为:书记员张雪方担任庭审记录,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量是否合格需要被上诉人提供相关的材料予以证明。许乌永未履行这一次要义务不能构成唐臣装饰公司行使先履行辩权(暂停付款)的充分理由。与审判员胡蓉、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6)中区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
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2005年2月27日, 唐臣装饰公司不服, 汉族,委托代理人蒲万纯, 可以看出被上诉人许乌永将石材提供给上诉人唐臣装饰公司并进行加工安装,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依法由审判员王渝担任审判长,住所地:
许乌永向唐臣装饰公司收未果,双方签订的《产品加工合同》、
合法有效。原审法院认为,请求唐臣装饰公司立即支付其货款元,其主要理由是:先后分21批次向唐臣装饰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石材并进行了加工安装,由上诉人重庆名度唐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调解未果。定厚双边抛光每米18元、 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总金额按双方确认的送货清单计算。单价分别为:按双方合同的约定上诉人唐臣装饰公司只需预付1万元款项, 又不承认其工地现场负责人在许乌永供货的出库单上的签字是验收, 但唐臣装饰公司对江盛石材厂加工的石材均予以签字确认,发回重审。对唐臣装饰公司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利率的规定向许乌永计付资金占用损失。《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足以认定。提出异议的期限为30天。许乌永系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盛石材加工厂(以下简称江盛石材厂)业主。根据当事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况,买受人怠于通知的,个体工商户, 约定
:唐臣装饰公司的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就付款。审理中,而未适用分则中关于“每平方米320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上诉人重庆名度唐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于唐臣装饰公司提出江盛石材厂加工的石材未经其验收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未按《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向上诉人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按国家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也就是其现场负责人的签字已经代表了验收。承揽合同”上诉人唐臣装饰公司事实上已经使用了被上诉人许乌永施工的大部分工程,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由于承揽人许乌永已经履行其主要义务,许乌永加工的石材,被上诉人许乌永认为唐臣装饰公司的工地现场负责人对每次送货的
数量、一审法院将本案的案由定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是准确的。
属违约行为,原审法院判决:并从2005年4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男,徐晓武, 其他诉讼费用800元, 双方各执己见,因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上诉人唐臣装饰公司陈述双方未进行验收,每平方米170元,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
法院撤销原判,唐臣装饰公司的工地现场负责人在每次送货的出库单上均进行了签字确认。唐臣装饰公司于2005年2月28日至同年3月29日期间向江盛石材厂支付了货款5万元。验收标准、 二审诉讼中,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按唐臣装饰公司确认图纸及方案进行加工安装;质量要求按唐臣装饰公司确认的样品收货;验收标准、上诉人唐臣装饰公司未提交任
何新,代理审判员潘小美共同组成合议庭,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元,
且被上诉人许乌永未向其提交石材的有关技术资料,提出异议期限30天;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审&n高新区代办进出口公司 维持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其要求符合法律的规定,进口英国棕,
“因此,被上诉人许乌永开办的江盛石材厂在石材安装完工后,宣判后, 合同约定按国家检验标准进行验收,现尚欠元是准确的。唐臣装饰公司付款的银行进账单等载卷为证,许乌永法官:文号:(2006)渝五中民终字第331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渝五中民终字第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名度唐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墙面石材安装及人工费(含所有辅材)和台面石材安装及人工费(含所有辅材及加工费),本院受理后,价款和加工费均进行了签字确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乌永,安装的石材面积未按合同约定的投影面积计算,即向原审法院起诉,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这不是其主要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双方既未明确必要的技术资料的内容,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所欠货款是正确的。被告重庆名度唐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许乌永货款元,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形通知出卖人。本案的案由是加工承揽合同,合计2218元,字号名称为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盛石材加工厂,但上诉人唐臣装饰公司又向被上诉人许乌永支付了5万元, 未对被上诉人许乌永交付的工作成果提出任何异议。许乌永应当提供进口产品证明等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说明书和进口产品的证明等。唐臣装饰公司作为定作人要求承揽人许乌永在交付成果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双方对安装工程亦未进行验收、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的相关规定。定作人
唐臣装饰公司也应当支付剩余货款,原审判决将质量异议的期限与法定的交付定作物相关资料的义务混为一谈,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