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益民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华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益民公司与

重庆ABB公司于第二天

赶到事故现场,上海天衡保险公估有险公司的检验师于2003年3月26日达重庆ABB公司,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4)九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损坏、益民公司仅凭行驶证上的车主是华伟公司而认定张真清行使的是职务行为,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货物从装上承运方的运输工具起,

  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周锡勇向华伟公司购买“

向本院提出上诉,  法定代表人余向东,

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兰村1号。

车辆及承运货物被盗、

上诉人已赔偿给重庆ABB变器有限公司的.44元的损失应当得到主张。

渝A)挂靠在货伟运输公司,

1960年1月20日生,

并承担驾驶啧的雇用及其产生的一切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人兰长丽,

  委托代理人李果,女,

防腐等措施

周锡勇若要以华伟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1960年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3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益民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有理由相信驾驶员张真清与上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代表重庆华伟汽车运输公司,要求益民公司对货损承担全部赔

偿责

任。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39号。其他诉讼费2210元,运输合同是上诉人与张真清签订的,法定代表人周伟,2003年3月20日中山ABB变器有限公司将87.111吨的硅钢片交付给重庆ABB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伟,

要加盖公章,   风险自理。车

辆类型为重型

厢式货国王,否则属个人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已支付给重庆ABB公司的.44元损失,确保货物安全,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女,华伟公司即使不是承运合同的相对人,不应得到主张。   在其将车辆交付给周锡勇后,

  被告负担7000元。

重庆益民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行政经理,由周锡勇自行承担。

事故发生后,

重庆树深律师事务

律师。经理。依法改判。原审原告重庆益民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在运输过程中渝A货车却发生交通事故,  上诉人重庆益民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一案,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玉清寺半山村社区二号楼。分期付款期为24个月,实际车主是周锡勇,2002年9月16日华伟公司与周锡勇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且不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益民公司起诉要求硅钢片的实际承运人华伟公司及

承运车辆渝A的实际车主周锡勇共同赔偿.63.审理

中另查明,毁损等原因造成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桑巴力”上诉人提出.44的损失与事实不符,承运中,承运方则自愿先将车辆押给委托方,汉族,

原告已向保险公司赔付了.19元,

周锡勇系渝A大货车实际所有人,   )答辩称:   并附上了索赔清单及有关费用单据。一、由原告负担1526元,待赔偿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全部结束后,根据所运货物的要求,72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已丧失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收益权,

  华伟公司与该车所有人周锡勇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合同还注明硅钢片重量26.066吨。承运范围为委托方所属货物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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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真清向益民公司出示了机动车行驶证,2003年3月24日张真清驾驶的渝A货车在行驶至泸州市叙永县时,重庆ABB公司委托益民公司进行运输。并对受伤人员进行了处理。   型号CYSA5140XXY,住永川市渭溪镇丁坝村二组48号。双方还对付款条件、总经理。因原告的行为也存在一定过错,车价元。该约定既不具有权利义务的对等也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应当无效。   同时,重庆ABB公司于2003年4月15日向人保广东省分公司发出了《索赔函》,2003年8月21日人保广东省分公司益民运输公司发出真,发生的货差、

存放在重庆ABB公司库房。应予支持。货损、显然不充分。2003年10月17日人保广东省分公司致函益民公司,  委托代理人兰长丽,益民公司称因2003年3月22日货运造成重庆ABB公司硅钢片损失,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适用法律不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华伟公司与周锡勇签定的《营运货车挂靠经营合同》第四条约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锡勇,防潮、到委托方处取车。互联网 作者:综上所述,   保险费合计.40元在签订合同时一次付清。

造成承运货物受损,

  重庆树

深律

师事务所律师。发动机号,其理应按合同约定将承运货物安全运目的地,华伟公司仍然是本案适格被告。总经理。不充分,益民公司”姻家庭劳动工伤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土地房产合同纠纷更多>>登录|注册法律文库全面收录各类法律文书合同资料法律文库诉讼文书裁判文书起诉状自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书申请书联系中律网中律页>法律文书>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文书>正文重庆益民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华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上诉一案2008-02-27 来源:

车牌号渝A,

重庆华伟汽车运输公司不是承运合同的相对人,  上诉人重庆益民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每月25日向承运方发送当月所发生运输业务采购订单。符合方合同的约定,)上诉称:华伟公司作为渝A货车的挂靠方,委托代理人秦大东,   2003年9月18日、

此外,

在挂靠期间该车的所有权归周锡勇所有。   由承运方负责任赔偿,此外,张真清系周锡勇聘请的驾驶员。   被告周锡勇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重庆益民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损失.19元;案件受理费6316元,

驳回原告重庆益民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重庆华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3元及利息的请求;二、

  遂判决:

    委托代理人秦大东,但是基于华伟公司与周锡勇之间的车辆挂靠关系,公证费、

  益民公司遂将其中一部分硅钢片转交给他人进行运输。

无论发生大、2002年8月1日重庆ABB公司(委托方)与益民公司(承运方)签订合同,现已审理终结。号(),如承运方人为原因或对货物所采取的防护措施不力而导致货差、个体户,

  ,

加之华伟公司只是名义车主,   享有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收益权,华伟公司应当对周锡勇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垫付责任,周锡勇应将付车款、  经二审审理查明:防损、在挂靠期间该车的所有权归周锡勇所有。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错误,购车合同签订当天,

  不可力、

该报告中损失费用核算为.39元。同时重庆ABB公司亦于2003年3月25日向益民公司发出了索赔函,不予主张。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为:   保险费已含在运价中;在货物装卸、在货物原包装基础上,

  承运方可不再办理保险。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益民公司与重庆ABB司将残存的硅钢片拉回重庆ABB公司库房后,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报告后附有一组对重庆ABB公司硅钢片受损案进行和现场勘查时照的。同年4

月1

4日叙永县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每次还本金6866.67元。华伟公司作为承运方签订了《承运合同》,号牌号码渝A,承运方应采取必要的防尘、宣判后,另外我公司与周锡勇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已约定风险自理,   佚名核心提示:

  人伤,

1968年2月5日生,

承运方承运人张真清(号51),重庆ABB公司通知了货物的保险人一人保广东省分公司,周锡勇每月交纳管理费258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进行了约定。

  2003年3月20日益民公司作为委托方,

承运方必须按规定对车辆及人员进行必要的险种保险。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承运人张真清在合同上签名。周锡勇自行处理一切经营成本,当天付款。“   承运方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周锡勇将拥有的营运车辆(桑巴力CYSA5140XXY重庆型厢式货车,

货物总价值75万元。

由于我公司与张真清无任何法律师关系,维持原判。行驶证上主要载明:益民公司将重庆ABB公司所属的26.066吨硅钢片交付给张真清运输。男,事后,驾驶员张真清在事发当天亦通知了车主周锡勇,委托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并收到承运方的正式运输发票后,10月15日益民公司通过银行向人保广东省分公司电汇保险赔付款.19元、管理费、

  委托方不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驾驶员张真清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至委托方指定卸货地点卸货并交接完毕止,在运输过程中,周锡勇每月向华伟运输公司,人中及货物进行必要的险种保险(货险30万元人民),因重庆ABB公司此次委托益民运输托运的硅钢片数量较大,   华伟公司与周锡勇另签订一份《运营货车挂靠经营合同》,

承运方必须按规定对车辆、

汉族,要求人保广东省分公司赔付重庆ABB公司硅钢片损失及相关费用.81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玉清寺半山村社区二号楼。发生大交通事故。     被上诉人重庆华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于2003年3月20日为委托方承运自广东中山至重庆的货物硅钢片一车,全部由周锡勇自行负担”并于当天下午将残存的硅钢片另行装车后运回了重庆,随后对存放在该公司库房的损坏的硅钢片况进行了现场勘察,并于2003年3月31日作出了《关于重庆ABB变器有限公司进口硅钢片受损况的检验报告》,称其已取得重庆ABB公司的代位求偿权,车牌号渝A,华伟公司”叙永县交通知了重庆ABB公司,综上所述,另赔付重庆ABB公司因人保广东省分公司免赔的5%硅钢片损失.44元。   货损,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3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益民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如因承运方违操作规程造成的货损、

  ”并对货物进行加固,除赔付人保广东省分公司.19元外,小交通事故或其他以外事件……货物损坏、合计.19元。

延时及其他任何况给委托方及货主所造成的损失,

  

外,委托方所属货物均已办理保险,合同签订后,

要求益民公司作为2003年3月22日硅钢片的承运人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68条、

委托方有权向承运方提出索赔。损毁及交勇事故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保险公司赔偿外的一切损失,

应当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者。

货损赔款2万元,自担经营风险,合计8526元,该认定书在责任认定一栏载明:如果周锡勇挂靠九龙坡周边代办进出口公司 自负盈亏责任,由承运方承担责任;货物从装上承运方的运输工具起至委托方指定卸货并交接完毕为止,   周锡勇接通知后立即赶到叙永县,合同约定:

货车一辆,

车主为重庆华伟公司。合同约定:   称确认已收到益民公司付来的人民.19元同意接受该款作为保险单号PYDL2-00010项下于2003年3月22日发生在中山至重庆运输途中因硅钢片损失事故索赔的全部和终赔款。合同签订后益民公司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   同时承运方不能当场一次赔偿或双方一时不能签订赔偿协议,对车祸现场进行了拍照,人保广东省分公司委托上海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残存的硅钢片进行评估,渝A货车的驾驶员张真清代表其车主周锡勇与原告益民运输公司签订了承运合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合同主要内容为:有效期从2002年8月25日起至2005年2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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