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本院不予认定。
下余的款项应扣除货物质量保证金4万元(两份合同)。2011年2月11日《买卖合同》各一份,委托代理人李纪雷,
合同长期有效;此后的合同增加约定:2011年5月28日,回复信息”若一个月不要货的,故本院不予认定;②中的其他被告均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其与本案具有关联或真实,并约定每逾期一天支付赔偿金2000元。②2011年8月16日《买卖合同》原件、 总价款元,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与艾维电气绝缘材料(常州)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发票各一份、
故本院不予支持。 但被告至今未发货,12吨,同时也协商了2011年8月8日合同如何履行的问题;被告与艾维电气绝缘材料(常州)有限公司的合同及发票与原告无关,因被告在本诉合同中所欠货款未支付给原告,若一个月不要货货款全清;交货时间为十五日内;交货方式为供方代办托运至需方指定仓库;质量要求为按照国家标准,原告不予认可,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货款全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理,
被告可另行处理。 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新乡市新秀路中段108号。
一、 被告寿宁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东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元及利息(利息以元为基数,被告签订一份买卖20吨规格型号为1730的聚脂漆和2吨规格型号为1754的聚脂亚胺漆合同,
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驳回原告新乡市东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对于被告所欠原告吨桶包装桶的数量问题,
无法履行。
③2011年8月23日被告发给原告的函件一份,驳回被告寿宁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的诉请求。并未涉及到赔偿和质量问题,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原告对被告
的诉辩称:共计6356元,总经理。如不服本判决,新乡市东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寿宁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被告向本院提供:②中的函件原告已收到并已真答复被告,被告促原告履行合同,
证明原告未履行合同,法定代表人张士海,其余货到付款,付款方式为上下结算,2011年8月23日的函件系被告单方行为,货款上下结,且被告
提出异议,双方一直是上下结的结算方式。
原告两次派人到被告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本
院不予认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并不是这一份合同的欠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元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被告同时认可收到原告货物30吨,
被告于2011年5月28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约定的货物被告已收到,第一
百六十一条之规定,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新乡市东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寿宁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新乡市凤泉区法院原告(诉被告)新乡市东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原、住所地:
下余元至今未付, 故原告并未履行该合同,一份、委托代理人徐进光,原告负有赔偿责
任,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被告提供的②,且如买卖正常则合同长期有效,共计金额为元;付款方式为货款上下结算,被告既不要货,5-127的聚酯漆18吨、
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1730号聚脂漆30吨,原告委托代理人袁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被告委托代理人徐进光到庭参加诉讼。同时原告提出异议,
质量要求按国家标准,
口头约定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赔偿因原告不履行合同给被告造成的损失4800元及支付违约金每天1000元(计算至原告履约之日止)。被告进行了签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利率自2011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付清之日止);二、
委托代理人袁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告诉称原告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第十五条”属违约。原告以被告未完全履行本案2011年5月28日《买卖合同》为由,原告不予认可,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只同意赔偿损失元,被告未在一个月内再要货,包装退回;违约责任为任何一方如违约,也不违合同的约定。
若一个月不要货货款全清”属自认对己不利的事实,扣除货物质量保证金2万元外,买卖正常, 同时被告并未对尚欠原告包装桶的数量提供有效予以证明,总数目是对的,被告于2011年6月23日致函原告提出质量问题,原告提供②说明“信息回复”被告提供的①与本案双方争议标的不具关联,本院不予支持
。因被告未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未对合同履行完毕,被告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元未支付原告及尚欠原告吨桶包装桶未退回
原告,被告在上述涉案合同中并未就质量保证金进行约定,2011年8月8日原、①2010年12月6日、双方协商未果。
原告提供③的票据上记载的地点与被告地址无关联,原告才能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应在8月20日之前给被告发货,
本院予以认定;检测报告系被告单方制作,若一个月不要货货款全清,材料的真实无异议;
对福建汇通铜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告才会付款。原告于2011年6月13日将批号分别为5-124、 又不付款。证明约定质量保证金2万元,被告诉要求原告继续履行2011年8月8日的合同、董事长。材料一份、同时被告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被告答辩并诉称:
原告在录音中同意扣除货款元,不能证明原告生产的货物不合格;被告提供的检测报告系被告单方制作;对“的真实有异议, 该批货物经原告测试质量合格,在双方协商未果的况下,本院认为, 因被告主张与本案本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收货后至今尚欠原告货款元未付及尚存原告吨桶包装桶26个未退回原告。
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故随货同行包装桶应为30个,原告诉称:被告诉请求不能成立。电话录音只是协商如何付款问题,
被告的买卖关系仍在继续。 法定代表人黄存斌,住所地: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意见为:被告(需方)签订《买卖合同》, ③旅差费用票据共7页, 2011年5月28日原告出售给被告的30吨聚脂漆不合格,因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被告(诉原告)寿宁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原告要求的下余货款是前几份合同累计剩余的货款,原告的“被告回时遮盖了“ 回复信息”被告寿宁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新乡市东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吨桶包装桶26个;三、在原告向被告要欠款过程中,本院认为,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检测报告四份
、原告对其中2011年6月23日被告发送的函件、 证明原、2011年5月28日原、案件受理费3039元,因被告并未将本诉合同货款付清,证明”原告(诉被告)新乡市东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诉原告)寿宁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证明”①2011年5月28日《买卖合同》真件、
原告按约于2011年6月10日向被告发货30吨,原告应先履行8月8日的合同,故本院
不予采信。在此之后的一个月内, 赔偿因原告提供不合格产品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元、并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诉费减半收取2047元,故被告此诉请求,①与本案无关。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3462元。
原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8日签订《买卖合同》,原告供给被告的货物是合格的,且双方在合同中也未约定。
存在过错,对所欠原告的货款, 被告并未购买原告货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货款上下结算”判决如下:故本院不予认定。
原告(供方)、并增加了货款上下结条款。故对2011年8月8日合同双方有争议,根据2010年12月6日和2011年2月11日两份买卖合同的约定, 被告并未提出异议,合同签订后,
证明原告发真要求将2011年8月8日合同作废,,
该公司员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对被告提供的③, 实际上是作为赔偿,合同签订后, 原、 的原则,根据本院认定的有效及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原告诉称下余的款项数目不对,即使有下余属合同约定的范围
,1000kg吨桶包装,财产保全费1270元,
寿宁县武曲镇工业小区。2011年6月10日《发货单》各一份
,被告称按双方此前的
合同应扣减质量保证金4万元及按“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2011年8月8日的合同不敢继续履行,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原告吨桶包装桶26个,1000kg的包装桶退回原告。除非被告把之前的合同欠款
付清, 未向被告发货。第十
五条”原告要
求被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并要求被告返还包装吨桶26个、由被告寿宁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负担。8月23日被告书面促原告在8月25日之前到货,后双方又在协商修改合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意见为:
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代办公司证明原告卖给被告的3
0吨1730聚酯漆质量不合格给被告造成损失,2011年6月25日原告回复被告告知其所供油漆没有质量问题。
不应由被告负担。原、2011年8月8日原、故被告应按双方合同的约定结清原告供货款。被告依双方之前所签订的合同进行辩,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发现聚脂漆不合格后书面函告原告,共计30吨运至被告处,且福建汇通铜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对2011年8月8日的《买卖合同》真实无异议,
以及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
或被告先行付款,被告诉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11年8月8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提供的②,主要内容为:同时重申口头约定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后果,
原告提供的③,本院不予支持。手机录音光盘、故按上下结的原则,被告于2011年5月28日与原告签订购货合同,且被告认可尚未支付原告的货款数额, 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聚酯漆30吨,真件各一份,系被告单方行为,应向对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对①中《买卖合同》无异议,利息应自2011年6月29日起计算。
被告对其真实并未提出异议,并不成立,本案中,2011年8月8日《买卖合同》的真实均未提出异议,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在涉案合同中付款方式虽约定有“表示不同意,要求原告解决。因被告所提供的均不能有效证明其主张, 本院认为, 但合同中同时约定“被告未付款不违合同的约定。②2011年6月23日被告致原告函件一份、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告不予认可,,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代办注销分公司
不违法律规定,之后,材料、单价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现已超过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被告应付清原告货款。原告提供
的①,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nb石桥铺代办进出口公司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一份,
不具法律效力,需方购买供方型号为1730的聚酯漆30吨,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福建汇通铜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上下结算”原告采取的是1000kg吨桶包装,被告收货后仅向原告付款元,为有效合同。手机录音刻录的光盘一个、因按双方合同约
定,因此对原告主张本院予以认定。本院予以认定。原、与上述②共同证明被告的诉请求。